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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学字〔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二、主要内容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助内容: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二)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缴学费由中央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到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学生本人。
(四)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五)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到学校报到后,向所在学院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信息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
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后上报。
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5.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下拨资助资金。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