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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师生医务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学校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学复课工作,加强学生自身防范和行为规范管理,阻断病毒传播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教育部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四版)》《香港12生肖49号码表图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香港12生肖49号码表图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具体行为要求

第三条 全体学生应严格遵守防控行为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与健康监测:

(一)做好日常个人防护。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学校各项防护措施,勤洗手、多通风、按照有关规定戴口罩、讲卫生、不聚集。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触摸公共设施,接触后及时洗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到人员集中场所时,全程佩戴口罩,避免接触公共物品。

(二)如实填报个人健康信息。每日坚持“三测温两报告”,即晨午晚三检和“日报告”“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

(三)监测身体状况。关注并保护身体健康,如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或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并伴有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或腹泻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规范就诊,按学校有关规定配合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条 返校学生应严格服从校园管理:

(一)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校园管理坚持“五个一律”,即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学生“非必要不外出”,确因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外出的,须履行线上外出审批程序,经学院(培养单位)审批后,学生可凭审批码在规定时间内外出至获批地点,进出校园实行登记,落实“两点一线”,凭“测温+健康绿码+校园卡+审批码”出入校园。

(二)严格校外住宿审批,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返校办理出入证后每天可以出入校园一次,“两点一线”往返学校,应选择自驾车、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尽量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与校外陌生人员接触。

(三)在校园内,明确个人日常学习空间和活动轨迹,将活动范围控制在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所等,进入校门、楼宇或其他聚集场所,登记个人信息,认真配合体温检测。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等规定。

(四)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要求,与他人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在校内封闭的公共空间、与外来人员接触等须佩戴口罩,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提倡戴口罩。加强各类聚集性活动管理,大型室内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组织。

第五条返校学生应严格按照食堂管理规定,采用堂食就餐、网上订餐、简餐打包等方式合理就餐。堂食餐位采取两人一桌,定向定点的就餐方式。选定餐位后,扫描餐桌上方二维码,把口罩挂在餐桌隔板的指定位置。就餐完毕,及时佩戴口罩,不与他人交谈,将餐盘放至餐具回收处,按照出口路线从餐厅有序离开。在校期间,尽量不点外卖饮食产品。

第六条 返校学生应规范开展各类活动。各类学生组织须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会议论坛、比赛等各类线下聚集性活动严格按程序报批。尽量采用网络方式召开线上会议,大型室内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组织。确需开展活动、并经审批同意的,原则上在室外进行,注意保持间隔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七条 返校学生应积极稳妥进行体育锻炼。按照规定返校后,遵循《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和学校有关指引,保持适量运动,增强身体素质,做到防控、健身两不误。学校采用预约和现场登记方式向学生开放体育场馆。在运动中要减少与他人接触,不得聚集。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科学、合理运动,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运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返校学生应保持平和心态和理性态度。科学调适个人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学习和生活中要保持理性态度,从官方权威渠道获取准确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如有问题或需求,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沟通联系。

第九条 返校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和缺课追踪登记制度,线上线下课程缺课都要按相关要求及时请假,说明原因。在教学楼、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进行进食、吸烟、吐痰、乱扔皮核纸屑等行为。线上线下考试时,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第十条 返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做到宿舍勤通风、勤打扫、勤倒垃圾,保持宿舍及个人卫生;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公共区域及校园卫生、防护消毒等工作。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体温检测,禁止非本楼人员进入宿舍楼。学生在宿舍区内不聚集、不串门。使用宿舍楼内洗衣机、浴室、卫生间等应严格按照指导规范。配合辅导员查寝和晚点名,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

第十一条 暂不返校学生应严格遵守驻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一)居家生活轨迹清晰,尽量不外出,不到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外出,选择自驾车、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尽量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部卫生,减少接触公共物品或部位,及时洗手,留意周围旅客状况,避免与可疑人员近距离接触。

(二)勤洗手、勤通风,按时作息;居室及时清洁,注意个人卫生;被褥及个人衣物经常晾晒、经常洗涤;个人用品不交叉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个人身体状况,安全、积极、适度参加体育锻炼。

(三)在公共场所遵守佩戴口罩的有关规定,避免近距离接触;进入聚集场所时,配合采集个人信息,规范个人行为。

(四)严格遵守线上学习有关规定,维护正常课堂秩序与教学纪律,尊敬老师,认真听讲,勤奋学习,最大程度保证学习质量。在老师(导师)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五)保持理性态度和平和心态。从官方权威渠道获取准确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调适个人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如有问题或需求,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沟通联系。

(六)正在国(境)外的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相关法律和疫情防护要求。

第三章 违纪违法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教育部要求的“五个一律”。未接通知和未经审批擅自返校或违反学校分批、错峰返校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按照学校校园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或以越门、翻墙或搭乘他人车辆等方式未经审批私自离校者,未按时按规定返校销假者,或带入、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配合测量体温、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按规定落实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自己与确诊、疑似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腹泻、身体乏力等症状,不主动按规定上报,或瞒报、漏报、谎报等,或拒不配合应急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散播与疫情相关、学校管理相关谣言、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地方政府或学校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动态修订,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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